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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(修订)
发布时间: 2015-06-10 16:03:38   文字:   摄影:  编辑:   审核:   浏览次数: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,维护集团(以下简称学校)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护国家、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建设良好的校风、学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《集团章程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。

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,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。

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,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、实训、调研、社会实践等公司产品活动有违纪行为的,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,应遵循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程序合法、处分适当的原则。

第二章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

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,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,由学生所在学院(部、所、中心)给予通报批评。

第八条 学生违法犯罪的,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:

(一)违法事实清楚,情节轻微、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二)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三)被行政拘留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四)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五)被刑事处罚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九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纪的,不予处分;因身体原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违纪的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。
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处分:

(一)违纪后,主动承认错误、有悔改表现的;

(二)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;

(三)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。
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处分:

(一)违纪后,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、侮辱、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二)违纪后,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;

(三)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;

(四)两次及以上违纪的;

(五)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;

(六)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;

(七)群体性违纪为首的。

第十二条 受处分的,同时给予以下限制:

(一)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、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;

(二)取消保送研究生等资格。

第三章  违纪行为和处分

第一节  危害国家安全、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

第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、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颠覆国家政权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、破坏国家统一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组织、参与、煽动罢课、聚众闹事,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五)组织、参与、煽动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六)书写张贴非法标语、图案、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七)制造或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四条 组织、参与、传播邪教活动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五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:

(一)穿戴黑色罩袍、蒙面面纱等宗教服饰或宗教色彩服饰、标识,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的;

(二)聚众讲经、做礼拜等传播宗教思想、从事宗教活动的;

(三)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,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、歧视、诽谤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的;

(四)参加任何非法宗教组织和参与任何非法宗教活动的;

(五)观看、下载、持有、传播、制作、购买和贩卖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、书刊、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。

第十六条 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七条 参与传销活动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组织、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八条 制作、传播、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、书刊、图片、音视频资料及物品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、通告、封印等文书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 其他危害国家安全、社会安定的,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节  损害国家、集体、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

第二十二条 打架斗殴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未致伤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二)致轻微伤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三)致轻伤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四)致重伤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五)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,造成后果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六)持械,多次殴打、伤害或者致两人及以上伤害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 侮辱、诽谤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 窥探、散布他人隐私,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五条 酗酒肇事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 偷盗、敲诈、骗取国家、集体、他人财物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一次作案金额500元以下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一次作案金额500元以上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三)两次及以上作案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四)协助他人偷盗、敲诈、骗取财物,或者包庇、窝藏赃物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七条 故意毁坏、非法占有或处理国家、集体、他人财物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八条 违反教学、实验、实习、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,给国家、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二十九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擅自在商务用品、商务活动、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、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二)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、学生组织等名义,组织、参加活动,发布公告、新闻,或者作出承诺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三十条 伪造、变造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、印章、证件、证明文书等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三十一条 伪造、变造、冒用、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证明文书,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三十二条 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或者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,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学位论文作假或其他学术不端的,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给予处理。

第三十三条 其他损害国家、集体、他人合法权益的,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三节  违反公司产品秩序的行为和处分

第三十四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公司产品活动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缺席10-59学时,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;

(二)缺席60学时及以上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
缺席时数计算办法: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时数;在规定的公司产品时间内,行课日缺席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;教学实习、实训、调研、社会实践等公司产品活动,缺席一天按6学时计。

第三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不假离校2-11天,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;

(二)不假离校12天及以上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
离校天数计算办法: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天数;按规定的公司产品时间内的自然天数计,包括未按时返校、国家节假日未请假离校天数和教学实习、实训、调研、社会实践等公司产品活动未请假离开天数。

第三十六条 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,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给予处理。

第三十七条 其他违反公司产品秩序的,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节 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

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擅自在学校指定寝室以外住宿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二)出租、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三)留宿非本寝室人员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四)留宿异性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五)在宿舍大声喧哗、打闹、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,经劝阻不听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六)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、垃圾等,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七)在宿舍饲养宠物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八)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、插座和使用违规电器、液化气炉等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九)在宿舍燃烧物品或存放、使用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物品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三十九条 聚众喧哗哄闹、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、学习、生活秩序,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十条 在交通要道、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相关规定,打闹嬉戏、拥挤起哄、危言耸听,或者拒绝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,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十一条 擅自将枪支弹药、管制刀具或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,或者带出实验室、仓库等特定场所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十三条 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,无证驾驶、违章驾驶、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十四条 攀爬、翻越围墙、阳台、窗户、护栏等设施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十五条 私自下江河、池塘、水库等游泳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十六条 在教室、实验室等非吸烟区吸烟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十七条 乱涂画、张贴或乱悬挂、摆放物品等破坏公共环境容貌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销售、租赁、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活动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十九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,经教育不改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五十条 卖淫、嫖娼或介绍、容留卖淫、嫖娼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五十一条 吸毒、贩毒或持有、运输毒品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五十二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创建、参与非法社团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二)未经批准创建社团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三)利用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四)乱收、挪用和侵占社团会费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五)组织、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六)未经批准组织募捐、商业展演等活动,经劝阻不听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五十三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,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五节  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

第五十四条 利用网络、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、诽谤、敲诈勒索、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五十五条 利用网络、手机等媒介编造、传播虚假、有害信息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五十六条 窃取、故意泄露、传播单位涉密信息或他人隐私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五十七条 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五十九条 创建、参与管理非法网站,或者故意下载、传播非法内容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第六十条 盗用、转借或转让校园网账号,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六十一条 其他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,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,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
第四章  违纪处分的权限和程序

第六十二条 本科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学生工作部(处)、教务处,研究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为研究生工作部、研究生院。

第六十三条 学生违纪的,由学生所在学院(部、所、中心)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查清违纪事实,收集证据材料,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。

第六十四条 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,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
第六十五条 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,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;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,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。

第六十六条 作出违纪处分的,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,送达学生本人;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;拒绝签字的,由学生所在学院(部、所、中心)记录在案,视为送达;邮寄、留置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,可以公示送达,公示30日后视为送达。

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对受理的申诉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书。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六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由学生所在学院(部、所、中心)负责考察;考察期间再次违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六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,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;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,逾期不办的,由学生所在学院(部、所、中心)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。

第七十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材料,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七十一条 对其他类别研究生、学历继续教育学生、港澳台侨学生、留学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,适用其规定;没有规定的,参照本规定实施。

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《集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(西校〔2007〕246号)同时废止。

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